第一条 为了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更好地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为优秀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长春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进行,不收取转专业费,相关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与程序。
第三条 转专业人数原则上控制在专业年级总人数的5%,折算人数时采用四舍五入方法。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 转专业工作在新生入学第一学年后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每年办理一次。
学生转专业应依据下述原则进行:
1.文史、理工科不能跨类互转。
2.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3.有专业方向的专业等同于独立专业。
4.申请转专业学生只能申报一个转专业志愿。志愿不能满足时,视为转专业不成功,不再提供转专业机会。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从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
2.定向委培、对口升学、专升本的学生;
3.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4.正在进行或接受过学籍处理的学生;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和各学院分别成立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审批工作。
1.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处长、学生工作部部长、纪委办公室主任和临床医学院院长、药学院院长、针灸推拿学院院长、护理学院院长、人文管理学院院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领导小组的具体职责为:制定转专业管理办法,下发转专业通知并对转专业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审定转专业学生名单,受理学生申诉等。
2.有关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职责为:负责本学院优秀学生转专业工作的宣传及动员工作;负责转专业学生的资格审核及遴选工作;负责学生咨询与组织报名。
第四章 转专业的条件
第七条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条件:
1.政治表现良好,学习态度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者。
2.在校学习第一学年结束、即将进入第二学年修读的全日制本科优秀学生。
3.注册手续齐备,缴清学费及其它应缴费用。
4.第一学年所修课程无不及格(含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且综合排名在本专业的年级前5%的学生,转专业人数按四舍五入计,位于本专业年级前5%的学生放弃转专业,排在后面的学生不可递补。
5.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6.身心健康,符合转入专业(专业方向)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五章转专业程序
第八条 每年7月,学校下发转专业通知,各有关学院须安排专人接受学生咨询。
第九条 第二学年开学二周内,各学院组织完成学生转专业报名及资格审查。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根据本人意愿填写《长春中医药大学本科优秀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申请进行初审,包括各科成绩、思想政治考核、专业年级综合排名等,初审通过后,应将拟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在学院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转专业学生汇总表》与《长春中医药大学本科优秀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一同报送教务处。
第十条 教务处收到学院转专业学生相关材料后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各学院转专业学生名单,提交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的名单在全校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学校发文批准。
第六章 转专业学生的管理
第十一条 在学校批准转入另一个专业前,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及其一切活动。无故旷课、旷考或有其他违纪行为者,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十二条 经批准进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于第二学年进入新专业就读。批准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在按新专业的有关要求办理手续后,方可注册进入新专业学习。
第十三条 经批准转专业学生的学籍变动及注册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完成,各有关学院协助。
第十四条学生转专业后的管理:
1.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原进校时编定的学号不变,学生证等证件应作变更。
2.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已领的教材不再退回学校,进入新专业学习的第二学年的教材原则上由学生自行解决。
3.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原住学生宿舍原则上不作调整。
4.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如涉及党、团组织关系的变化,学生本人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5.学生转专业后,原已取得学分的课程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对应课程要求的,经教务处确认后,记入该生学业档案;不符合要求的,作为选修课成绩与学分记入该生学业档案;对尚未修读、但转入专业、班级已经开设完毕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生应随该专业低年级学生修读并取得相应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