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在籍普通高校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条转专业工作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全校师生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与程序。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学校成立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在分管本科教学工作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实施转专业工作,负责全校常规性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过程与管理,并接受纪委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各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5-7人组成,负责转专业工作日常事务的领导与监督。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成员由主管本科教学工作副院长和副书记、学院教学委员会成员等人员担任,具体职责为:制定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接受学生咨询与报名、审核拟转出学生申请资格、做好申请转入学生的面试录取组织、转入后学分认定等工作,同时对学院转专业工作的规范性进行监督。
第三章转专业受理
第五条本科学生转专业分为以下三种渠道:“新生奖学金”获得者自主申请;考试选拔转专业;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相关政策,有特殊专长或有特殊困难者转专业。
第六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经严格审查后,可允许转专业:
(一)符合学校招生相关政策,高考成绩特别优秀,获吉林大学新生入学奖学生者;
(二)按照学校特殊专业在校生选拔计划,达到相关选拔要求者;
(三)经学校统一组织考试选拔转专业相关专业录取者;
(四)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由学校组织统一进行专业调整者;
(五)学生在某专业领域确有某些突出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业务专长者;
(六)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适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
第七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允许转专业:
(一)艺术、体育类专业的学生。
(二)经我校选拔录取的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
(三)定向培养、保送生、特招生。
(四)入学满二学年的学生。
(五)有考试违纪行为或其它纪律处分的学生。
(六)有转学经历者。
(七)教育部不允许转专业的其它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