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考一本院校投档线
吉林一本分数线【理科】
地区 | 年份 | 考生类别 | 批次 | 分数线 |
吉林 | 2015 | 理科 | 本科一批 | 525 |
吉林 | 2014 | 理科 | 本科一批 | 555 |
吉林 | 2013 | 理科 | 本科一批 | 535 |
吉林 | 2012 | 理科 | 本科一批 | 515 |
吉林 | 2011 | 理科 | 本科一批 | 548 |
吉林 | 2010 | 理科 | 本科一批 | 530 |
吉林 | 2009 | 理科 | 本科一批 | 539 |
吉林 | 2008 | 理科 | 本科一批 | 569 |
吉林 | 2007 | 理科 | 本科一批 | 574 |
吉林 | 2006 | 理科 | 本科一批 | 570 |
吉林一本分数线【文科】
地区 | 年份 | 考生类别 | 批次 | 分数线 |
吉林 | 2015 | 文科 | 本科一批 | 543 |
吉林 | 2014 | 文科 | 本科一批 | 560 |
吉林 | 2013 | 文科 | 本科一批 | 510 |
吉林 | 2012 | 文科 | 本科一批 | 529 |
吉林 | 2011 | 文科 | 本科一批 | 537 |
吉林 | 2010 | 文科 | 本科一批 | 517 |
吉林 | 2009 | 文科 | 本科一批 | 530 |
吉林 | 2008 | 文科 | 本科一批 | 565 |
吉林 | 2007 | 文科 | 本科一批 | 567 |
吉林 | 2006 | 文科 | 本科一批 | 550 |
吉林大学章程
序言
吉林大学始建于1946年, 1960年被中共中央确定为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2000年6月12日,原吉林大学、吉林工业大学、白求恩医科大学、长春科技大学、长春邮电学院合并组建成新的吉林大学,2004年,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需大学转隶并入吉林大学。
在长期发展历程中,学校汇聚了一批来自国内外的学术大师和教育精英,为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培养了大批栋梁之才,孕育了丰富的学术思想精华,创造了众多的高水平科研成果,赢得了良好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望,形成了优良的传统和校风,凝炼出以求真务实、自由民主、开放兼容、隆法明德、与时俱进的大学精神。
面向未来,学校秉承“求实创新、励志图强”的校训,遵循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以追求真理、培育人才、研究学术、传承文明、服务社会、造福人类为己任,加快推进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将学校建成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高质量社会服务、先进文化引领的重要基地,努力向世界一流大学目标迈进。[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校的奋斗目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吉林大学,简称为吉大;英译为Jilin University,缩写为JLU。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
学校实行多校区办学,依据法律、法规和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富有良知和社会责任感,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国际视野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六条学校按照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完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
第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
第九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
学校逐步扩大学院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
学校对校内公共事务实行垂直管理、延伸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十条学校实行开放办学,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依法履行公共职能,推进教育国际化。[1]
第二章学校举办者
第十一条学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国家举办,行政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学校的改革发展,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任免学校负责人,推动学校负责人选拔与产生机制改革;考核、评估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调整配置给学校的教育资源;对学校不当行使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处罚等。
第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开展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活动;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提供必备的办学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等。[1]
第三章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四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国家、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六条学校学科门类齐全,以综合性、研究型、开放式为办学特色;根据国家、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七条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法自主招收学生,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高等职业教育,合理发展继续教育。
第十九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第二十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自主制定学生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自主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依法实行学位制度,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学校可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可向卓越的学者或者著名社会活动家,依照规定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第二十四条学校发挥学科、科研及人才优势,主动服务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十五条学校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大力弘扬先进文化,积极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为中华文化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贡献。
第二十六条学校依法自主与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合作与交流活动,发展留学生教育,开展中外合作办学。[1]
第四章组织与结构
第一节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学校依法确定管理体制,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
第二十八条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行使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权,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负责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坚持用*武装头脑,坚定走*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会,党委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
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查处违纪行为,确保教育清廉,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条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负责全面行政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按学校、学部、学院三级设置。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依法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权,依其章程履行在教师职务评审、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的工作职责。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经各学部学术委员会推荐、校长提名,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席位制,委员人数为50人左右的单数,按照学院(学科)席位,经民主选举产生。
学部、学院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依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是负责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的专门机构,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开展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
校教学委员会是负责学校教育教学事务的专门机构,对学校教学工作有关问题进行审议、评议、指导、监督和咨询。
第三十四条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学校学位事务的专门机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管理、评定、学位授予等工作。
学校根据实际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支持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积极构建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既相对独立,又相互支撑的有机协调运行机制。
第三十六条学校依法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和组织,依其规则履行职责,辅助学校决策。
第三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利。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九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咨询机构,对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校务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的院士代表、资深教授代表、领导班子成员、部分退休校领导、基层单位负责人代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校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依其工作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学校依法设置理事会,参与学校治理,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事项进行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
理事会成员由政府代表、学界精英、大学校长、著名校友、知名企业家、学校相关领导及其他社会杰出人士等组成。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学校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依法设置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群团组织等,各组织机构依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学校根据需要在校区设立派出机构,就属地事务进行协调、管理和服务。
第四十二条学校图书馆是学校建设发展的重要支撑平台,提供学习、研究、咨询服务等。
第四十三条学校博物馆、档案馆、网络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能。
第四十四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与外界联合设立的组织机构,依法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二节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六条 学校原则上以一级学科或学科群为依据设置学院。学院作为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的学系和教学中心,依相关规定和授权,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学院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学院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对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讨论和决定学院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涉及党委的工作事项由党委书记主持,涉及行政的工作事项由院长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事项由党委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主持人。
第四十九条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及其他行政管理事务。
院长采取民主推荐、组织推荐等方式进行选拔或公开招聘产生,经学校党委批准,由校长聘任。
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条 学院党委(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五十一条学院设置院级学术委员会,依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十二条依托学院建立的各类各级研究中心(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等,根据相关规定和学校授权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十三条学校按照学科门类及实际需要划分学部。学部一般由学科性质相近的教学科研机构组成。
学部依据学校授权开展工作。
第五十四条学部设置学部长。学部长经校党委常委会决定,由校长任免,根据校长授权开展工作。
第五十五条学部设置学术委员会,依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1]
第五章教职员工
第五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第五十八条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学校教职员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或者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学校教职员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和爱护学生;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或者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新科学知识,传播先进思想,培育精英人才。
第六十二条 学校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关注青年教师的成长和发展,为其提供和创造良好的制度文化环境和学术氛围。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六十三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访问学者、在站博士后、外籍教师等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聘任合同,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十四条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学校依法完善教职员工工作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办学实际,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生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