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5分,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1.经市(州)和省侨办终审确认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
2.省台联终审确认的台湾省籍考生。
3.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一州三县,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伊通满族自治县)不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本民族考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10分,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2.在高考文化课考试中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20分,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