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报考志愿失误或高考失利等因素,或许被一个自己并不是很喜欢的专业所录取,所以想要在大学期间转专业学习。但是,由于不了解大学生活,所以面对想转专业的想法有些不知所措,本文华夏诗文网小编帮大家整理了吉林工商学院转专业的要求和申请方法等相关注意事项。
一、吉林工商学院转专业政策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吉林工商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院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把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水平,努力培养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了解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学院的发展状况,所学专业的发展前景,本专业的师资队伍建设、课程设置等情况;
(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吉林工商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来院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书面向学生处请假。请假应当由学生处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各分院查阅本分院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等方面复查,并由学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学籍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将作为学生学业完成后核发学历证书的唯一依据,是学生身份的象征,是取得高等学校入学资格的重要标志。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可在中国高等教育信息网(www.chsi.
com.cn)上“全国普通高校学籍查询系统”中查询本人的学籍状态,显示“报到入学”,确定入学资格。否则视为没有取得本院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应当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生处申请入学,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身体康复,方可办理入学手续,编入下一年级学习,专业不变(如下一年级无后续专业,按转专业办理)。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的,学院不予注册,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证是学生的身份证明,应妥善保管,不许转借。学生证内所填的事项及照片不得随意涂改和更换。新生取得学籍后,每人发给学生证一个。学生证每学期注册一次,无注册章无效。学生证相关管理办法详见《吉林工商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
第二节 请假与考勤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院对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自习(定点定时的)、早操、公益劳动、军事训练、形势政策教育等,实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学生旷课时间,按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非教学计划内规定的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学生活动,如公益劳动、形势政策教育课、社会实践等,按实际学时计算;早操、早自习按每次1学时计算,晚自习按实际学时计算。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学时数,按照《吉林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当由院卫生所出具证明,病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十五天以内由所在分院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批准;十五天以上或离校病休,由学生处批准。
学生原则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本人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事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十五天以内由所在分院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批准;十五天以上,由学生处批准。
第十四条 请假期满,学生应及时办理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如不办理销假手续,逾期部分按旷课处理。因故不能及时请假,应当履行补假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请假的相关手续(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销假手续等)应当由学工办存档备查,学期内请病假累计不能超过五十天、事假累计不能超过二十五天,超过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载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依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学生思想品德的定性、定量综合测评结果载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成绩管理
(一)成绩考核的种类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形式可灵活多样。
(二)成绩考核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所修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无故旷考者,按零分记入成绩单,不允许参加下一学期补考。
(2)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由培养计划方案确定。考试课程暂定百分制记分, 60分以上(含60分)为课程合格成绩。考查课程以五级分制记分,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百分制和五级分制成绩的对照关分院如下表:
百分制和等级分制成绩对照表
百分制成绩(CJ) 五级分制成绩
90≤CJ≤100 优
80≤CJ<90 良
70≤CJ<80 中
60≤CJ<70 及格
CJ<60 不及格
(3)考试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考查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课堂出勤、平时作业、测验、实验报告、课程总结等多种形式综合评定。
(4)学生须随开课班级听课并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实验报告。修读其它年级、其它专业课程也应随开课班级参加考试。
(三)成绩公布与复查
(1)学生成绩在校园网上统一公布。补考时间由辅导员及时通知学生本人。
(2)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要求复查试卷。查卷需在下一学期开学第2周前进行,过时不再受理。申请复查试卷的学生须填写《考试成绩复查申请单》,经学生所在分院主管领导批准,由所在分院(部)教学秘书联分院任课教师同时核查试卷。
(3)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判卷有误,需更正成绩,应由任课教师本人填写一式三份成绩更正单,由教师所在分院(部)教研室主任、主任签字,报教务处考务科批准后方可更改(成绩更正单考务科、教师所在分院或部、学生所在分院各存留一份)。
第十九条 在保证完成本专业学习任务的同时,学生按照规定可自订学习计划辅修其它专业,达到要求者,可相应发给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四节 升级、降级
第二十条 升级
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一条 降级
按照《吉林工商学院考务管理规程》第三十一条执行。
第五节 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经过一年学习发现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专长者;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学院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后,学院因专业调整或停办原专业,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某些特定的学科专业,学院独立面试、笔试、加试或提前录取的学生;
(二)拟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者;
(三)入学第一年和毕业最后一年;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五)应予退学的学生;
(六)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学生;
(七)学院认为有失教育公正性原则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的条件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五)本科三年级及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及以上者;
(六)应予退学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理:
(一)本科二、三年级、专科二年级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二)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分院(专业),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由所在分院(专业)推荐,拟转入分院(专业)同意,经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学生转学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学费标准详见学院收费制度。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六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院卫生所或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学期总学时1/3(含1/3)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病假累计超过50天者;
(三)根据考勤,一学期事假累计超过25天者;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学院批准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休学以1年为期(因病未愈,经学院批准,学生可连续休学2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申请休学的学生,应由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学院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等证明材料),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后,经所在分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查同意签字盖章后,报学生处批准。由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监护人)到学生处领取“休学审批表”,办理相关休学手续。因其他原因休学者,参照上述审批手续处理。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其医疗费按我院有关医疗管理规定处理,连续休学第二年内或第二次休学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
(三)休学的学生,不享受在院学习学生的待遇;
(四)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院保留其学籍,户口不迁出学院。学生休学当年,其已经缴纳的学费及其它费用按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应征入伍期间不享受在院学习学生待遇;经个人申请,学院推荐,在读期间出国的学生,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毕业后,返回学院申请毕业,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三十二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应按学院有关规定复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取消其学籍或入学资格。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未满,不得擅自到班级听课或参加考试。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责任自负。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到学生处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应当在一周内持有关证件,向学院申请复学。
(三)凡申请复学的学生,应由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后,到学生处领取“复学审批表”,办理相关的复学手续。
(四)复学后,经学生处批准,由教务处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无后续专业的,按转专业处理。
(五)复学时的学费缴纳详见有关收费制度。
第七节 退 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院审批,予以退学:
(一)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二)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无法继续在院学习的;
(四)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五)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邮寄并在院内布告栏内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后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七条 退学不是处分,退学学生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和退学证明,(至少学满一年,经考试成绩合格者);
(二)退学的学生应当在学院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后离校,无故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院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学习证明和退学证明;
(三)退学和因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凡获得助学贷款的学生退学时,应还清贷款本金或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学费、住宿费等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四)学生本人申请退学,需按下列程序进行:
学生本人写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后,经所在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查同意,签字盖章后,报学生处审批。由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监护人)到学生处领取“退学通知单”,办理相关退学手续。
如学生家长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校,需由学生所在系有关负责人与学生家长取得有效联系,得到学生家长的口头应允以后,以书面形式联同学生退学申请书一并报送学生处。
(五)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第八节 结业、毕业、和学位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毕业时学院要对其德、智、体等全面鉴定。
第四十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历年如有不及格的课程,可于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毕业时做结业处理;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者做结业处理;结业者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半年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考务科批准后,方可按照学院统一规定时间给予一次补考,补考成绩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毕业
(一)正常毕业
具有本、专科学籍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环节和毕业论文),经考核成绩合格,并符合其它毕业条件,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毕业资格的学生,必须参加由新华社吉林分社组织的毕业生图象采集,并在采集完毕一个月后登中国高等教育信息网http://xjxl2.chsi.com.cn/pv/stu/login.do进行图象资料的校对。
(二)为了表彰优秀学生,实行评选优秀毕业生制度,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要把学生的学习成绩作重要评定标准之一。
(三)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由学院出具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四)毕业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缓发毕业证至留校察看期满。
第四十三条 结业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一)因成绩不及格或毕业论文答辩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按照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在结业半年内履行相关手续申请参加考试,考试及格换发毕业证书。
(二)实习不及格,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经学生所在分院审查合格、学院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三)结业后半年内未提交申请补考的学生,以后不再给予补考机会。
第四十四条 学位
本科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符合吉林工商学院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关规定,即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六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吉林工商学院学生校园活动管理规定》,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院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学生违纪违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吉林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界定和处理。
第四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生可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团体的成立及开展活动须遵照学院有关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课外活动应当在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五十一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院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进行。对未获批准或违反法律规定的,学院对其依法劝阻或制止。对劝阻无效的,学院将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具体规定详见《吉林工商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五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学团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吉林工商学院学生奖励办法》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违反校规校纪者,依据《吉林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 学生对学院退学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退学决定书和处分决定书之日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思想教育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如对学院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吉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八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学生处。
二、吉林工商学院转专业申请注意事项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某些特定的学科专业,学院独立面试、笔试、加试或提前录取的学生;
(二)拟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者;
(三)入学第一年和毕业最后一年;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五)应予退学的学生;
(六)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学生;
(七)学院认为有失教育公正性原则的。
三、吉林工商学院转专业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