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八条学生一般应完成学院招生录取时指定专业的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专长,转入其他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具体标准由接受系(院)确定);
(二)学生因公伤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由本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并经本校医院复查核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四)因休学或停学而复学,原专业无后续班级;
(五)学院或系(院)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情况,必要时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在读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休学或停学期间的;
(五)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的;
(六)因学业已受到退学处理的;
(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学生转专业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由本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系(院)推荐,拟转入系(院)考核合格并签署同意接受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转呈主管校长核准。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专业后的学业要求如下:
(一)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含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学分),方可毕业;
(二)转专业以前已取得学分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为同名称课程且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所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层次要求的,已取得的学分无效,必须重修;
(三)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其他课程学分可计为已取得的任意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跨一级学科门类转专业,一律从转入专业的一年级读起;跨二级学科转专业,经转入系(院)考核确定,可从转入专业的低一年级或一年级读起;二级学科范围内转专业,经转入系(院)考核确定,可插入同年级或低一年级修读。
第二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一)学生因公伤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由本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并经本校医院复查核实,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
(二)经学院认定,确有特殊困难,需要转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为我院下一批次录取的学校;
(三)非普通本科的;
(四)在读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六)提前批次专业录取的学生;
(七)因学业已受到退学处理的;
(八)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本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转出学校推荐,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报江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二)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由本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转出学校推荐,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报转出地省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再报转入地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