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新生入学考试科目,大一新生转专业相关规定

时间:2022-12-28 09:28:05 华夏高考网

南京邮电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4月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管理理念,不断完善学生自我构建知识结构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学生的个性、特长,尊重学生的志向和爱好,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使学生有更多的自主选择和发展的机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对转专业的年级和学生人数实行宏观控制,原则上允许一、二年级的学生转专业,转专业学生人数控制在专业年级总人数的5%以内。

第三条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只限于第二学期和第四学期。每年5月上旬为受理时间,5月中旬为接收学院甄别考试时间,5月下旬进行学校评审,6月中上旬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

二、转专业资格

第四条凡提出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思想品质与学习成绩优良。智育排名在本专业前10%(含10%)以内的学生;

(二)对所转专业有一定的特长和志向的学生,或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对所转专业有一定的特长和志向,并在学校认可的竞赛中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的学生,可转入竞赛所属领域的相关专业;或有相关专业的成果、证书等能够充分说明专长的材料。

2.学习态度端正,无旷课、旷考等不良记录,但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经转入专业所在学院专家组考核通过后,可申请转专业学习,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从工学电气信息类、理学电子信息科学类专业转入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文学学科我校所设专业学习;

(2)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可从生源省份入学当年录取专业转入最低分比学生当年录取分数低的专业;也可从生源省份入学当年录取专业转入最低分比学生当年录取分数高的专业,但两者的差距外省生源控制在5分之内(含5分);江苏省生源控制在2分之内(含2分)。当申请转入专业在学生生源省份入学当年没招生时,以江苏省当年相应转入、转出专业录取最低分为依据。

(三)学校因专业调整或停办,保留入学资格并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或学籍异动的学生,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申请者转入有关专业。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新生;

(二)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含定向生、国防生、预科生、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学生,以及其他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次录取的学生;

(三)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得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

(四)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五)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六)已取消学籍或应予退学者。

三、转专业程序

第六条各学院根据所在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师资、实验条件等状况,按照不超过接收专业年级总人数的5%的比例提出能接收外专业转入学生人数并报教务处。

第七条教务处根据教学条件,确定并统一公布各专业接收转专业人数。

第八条凡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须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京邮电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并附家长(或监护人)同意的书面意见,报分管教学院长审批,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

第九条教务处汇总各学院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并进行资格预审,教务处预审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参加转入学院组织的考试、考核。

第十条接收学院要认真组织好申请转专业学生的考核工作,对于符合第四条第一款的学生,考核应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着重考核学生转入专业的基础要求;对于符合第四条第二款的学生,考核应采取闭卷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着重考核学生转入专业的基础要求以及特长表现。接收学院根据考核情况和参考学生当学期期中考试成绩,提出能否接收的意见,并报教务处。

第十一条教务处根据各学院转专业学生考核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报校级评审小组(由校监察处、教务处、学工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讨论通过后由分管校长批准,上网公布。

第十二条经学校同意转专业的学生,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和接收学院,学生凭所在学院转专业通知书办理转专业手续。

四、学籍管理与学分记载

第十三条学校对转专业的学生按照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进行学籍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对转专业学生的学分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与转入专业同档或高一档的通识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程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的通识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程必须补修。

(二)学生转专业前获得的课程学分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无关的,可计算为选修课学分(具体见各专业培养计划)。

五、附则

第十五条国防生转专业按照国防生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海外教育学院的转专业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允许符合第四条第(二)款的学生在第三学期申请转专业试读,试读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试读期间学籍信息不作变更。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4月18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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