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入学考试,入学指南,开学时间及新生转专业

时间:2021-04-09 03:38:03 华夏高考网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激发学习兴趣,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1.自主选择原则。尊重学生的自主选择,所有符合条件的学生都有申请转专业的权利。学生可以依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人生理想和职业志向,重新选择专业学习。

2.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原则。转专业工作按照公布计划、公开报名、公开考核、宏观控制的流程进行。所有相关教师、管理人员及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程序和考核纪律,所有与转专业有关的行为都要以本办法为依据,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3.考核原则。考核由教务处或各学院组织,考核的形式可以是笔试、面试或笔试面试相结合。笔试重点考核学生拟转入专业领域涉猎的基本知识;面试主要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及已修课程的学习情况等。采用笔试面试相结合形式的考核,总分中笔试成绩占70%,面试成绩占30%。笔试和面试成绩分别以百分制计算。

第二条 申请资格

1.全校在籍全日制一年级本科生。

2.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记录。

3.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招生的要求。

4.对所转入专业有一定的志向和爱好。

5.未办理过转学、转专业者。

第三条 基本要求

1.每个专业转出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专业总人数的40%,但是每个转出专业至少须保留20人;如果申请转出的人数超过该专业总人数的40%,各学院应制订客观、科学、合理的方法将学生排序,确定可以转出的学生数,排序方法须经教务处同意后执行。

2.各专业接受转入学生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专业一年级总人数的30%。对就业率低和教学资源不足的专业将从严控制转入人数。

3.体育、艺术类的学生只能在本大类内转出或转入,其他专业的学生可在全校专业范围内申请转专业。对口单招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不得转出。单独代码招生专业的学生只能在单独招生代码专业范围内申请转专业。

第四条 具体步骤

学校转专业为每年春季学期的常规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1.第11周,各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将本院各专业可接收转专业人数、考核要求及考核办法报教务处教务管理科。上报材料须经分管教学院长审核签字。教务处审核后公布各学院各专业可以接受学生的名额与考核要求。

2.第12周,符合上述申请资格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扬州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每人只能填报一个专业。学生所在学院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或考核,于第13周周三下班前统一填报《申请转专业学生汇总表》,经分管教学院长审批后报教务处。

3.第13周,教务处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资格进行复审后,按转入专业汇总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于当周周末前反馈给接受学院,并在学校网页公布准予参加转专业考核的学生名单,由转入学院组织考核。

4.第14周,完成考核工作。笔试的命题与考核工作由各学院或教务处组织,考试、阅卷及成绩登录由学院或教务处专人负责;面试由学院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至少两位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教师、纪检员等组成的考核组组织实施。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根据考核结果(学生面试成绩必须达到60分及以上)与各专业接受计划,确定拟转入名单,并于第15周周三下班前上报教务处。

5.第15周,教务处审核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报校主管领导审定,将审定结果在学校网页上公示。在公示期内,如学生放弃转专业资格,须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放弃理由,家长签字认可,并经接收学院分管教学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放弃。公示期后,除非出现其他情况,转出学生一律不得再转回原专业。

6.第16周正式公布转专业名单。

第五条 其他规定

1.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的期末考试。若出现考试作弊、旷考以及其他违反校纪的情形,将取消其转专业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2.获准转专业的学生,由教务处统一办理学籍异动手续,一律从转入专业的二年级开始学习。

3.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学习,学校按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其毕业与学位申请资格。

4.学生转入新专业前已经修读的学分,凡符合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及学分,经转入学院的专业主任认可、学院教学秘书审核、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予以确认;凡不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及学分,可作为公共选修课记录学分。原有专业课学分替换为公共课学分的(如计算机、外语等课程),应由教务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确认,再经转入学院核对、批准后记录学分。凡需要补修的课程,按照重修办理。

5.学生转专业后,不得再转其它专业,并按新专业学费标准交费。

第六条 附则

1.本规定如因国家及江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调整,出现不符合上级规定情形,则根据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相关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2.本办法自2013级起施行,2009年《扬州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自行废止。

3.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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