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长沙理工大学新生转专业的信息,方便大家以后在申请转专业时,可以提前做好准备。
一、长沙理工大学新生怎么转专业难不难
长沙理工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和专业志趣,调动学生 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尊重和鼓励学生个性和特长发展,为进 一步规范和加强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管理,根据教育 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长沙理工大学章程》和《长沙 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本办法所称 转专业,是指学生从当前修读(或录取)专业(类)转到适合本人 修读的专业(类),包括跨学院和学院内部转专业(类),以及专业 (方向)分流。具体指一年级学生转专业(类)、二年级按专业类招 生学生的专业分流和部分专业学生的专业方向分流。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转出无门槛、 转入有要求”的原则,实行学生学院双向选择、学院择优录取的 政策;严格遵守转专业的条件、规则与程序 第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高考招生时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因 特殊原因需要申请转专业的,应符合转专业条件,经本人申请和 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转专业。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新生入校时入 选卓越班、校企合作班(如会计学 ACCA 方向班、会计学中法班、 金融学中法班等,西藏新疆班除外)等专业学生,可再次申请转专
业一次。第六条 学校每年春季学期进行转专业工作和办理相关转专 业手续,秋季学期开始进入新专业学习。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及工作要求 第七条 学校和各学院分别成立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一)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 以及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招生就业处、纪检监察处等部 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 职责为:指导和督查全校转专业工作,审批学院转专业工作细则、 工作方案和转专业接收计划数,审批学院拟接收学生名单等。 (二)各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教学副院长、 学生工作副书记、学院教务办负责人、学工办负责人和相关专业 负责人等组成,成员人数不得少于 7 人,须有一线教师或学生代 表参与。具体职责为:制定本学院转专业工作细则,接收计划、 接收条件、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工作程序与时间安排等工作方 案;接受学生咨询与报名;组织考核以及提出拟接收学生名单等。 第八条 根据学校各专业的师资力量与办学资源,接收专业转 入学生人数原则上应控制在该专业当年在校生总数的 20%左右, 具体比例由接收学院与教务处、招就处协商确定。 第九条 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应取得转出学院与转入学院同
意,选拔考核由转入学院组织。转出学院不能设学分绩点、学业 成绩和转出比例等限制。 第十条 接收学院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确定拟接收名额,制订学 院转专业(类)实施细则、专业类专业分流和专业方向分流细则。 第三章 申请与转专业条件 第十一条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 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学生,不得转专业。学生申请转专业(类) 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本校学籍的在读普通全日制一年级本科学生; (二)注册手续齐备,缴清学费及其它应缴费用;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身心健康; (四)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类)的要求。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生申请和转出、转入学院 同意,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特殊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可根据意愿转入与创业相关的专业; (二)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 整专业的、或复学后学校无学生所学原专业以及无原专业对应接 收年级的; (三)入学后因身体健康原因或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经学 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
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确有兴趣和专长、或创新 成果与学科竞赛成绩突出,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五)确因学习困难并受学籍预警或某种特殊困难和原因, 无法在原专业完成学业的。 (一)(二)项经学生申请、转出与转入学院同意,可以直 接申请;(三)(四)(五)项按学院选拔程序申请。 第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只允许申请填报一个专业(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一)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不能相互转专业; (二)入学时单列录取标准并按特殊方式招收和培养的学生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高水平运动员、国防生等); (三)从外校转入学生、专升本学生; (四)已经转过一次专业的学生; (五)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者休学期间的学生; (六)其他专业不能转入招生录取时有特殊要求的专业; (七)相关文件规定不可转专业的学生。 第十五条 转专业受限条件: (一)高考文科生不能转入理工科类专业,但可转入文理兼 招专业;(二)高考招生试点省市中不分文理科招入的学生不受文、 理科专业限制,但应符合该专业高考考试科目的要求;
(三)艺术类专业学生只能在同类专业中互转; (四)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转专业申请应符合上级有关规定要 求;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不能转入学校其他专业,学校其他专业学 生可按要求申请转入; (五)五年制专业可转入四年制专业,四年制专业不能转入 五年制专业。 第十六条 “卓越人才培养试点班”学生选拔与转专业要求: 1.一年级新生报到入学时,高考总成绩优秀的学生可自愿申 请入选“卓越人才培养试点班”专业。 2.按程序入选“卓越人才培养试点班”的学生,一年级仍可 自愿申请转专业一次。 3.“卓越人才培养试点班”专业学生同样按学校免试推荐攻 读硕士研究生的有关文件执行。 4.在“卓越人才培养试点班”专业学习不理想的学生,不再 实行退回原录取专业的规定,按学籍管理规定在本专业做降级与 退学的处理;或者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七条 “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培养班”学生选拔与转专业要 求:1.一年级新生报到入学时,高考单科成绩优秀的学生可自愿 申请入选“会计学 ACCA 方向班”、“中法会计学班”、“中法金 融学班”等专业。 2.按程序入选“会计学 ACCA 方向班”、“中法会计学班”、“中
法金融学班”专业的学生,一年级仍可自愿申请转专业一次。 3.志愿毕业后到西藏、新疆边远困难地区工作的学生,可自 愿申请进入“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西藏新疆班”、“土木工程西 藏新疆班”和“会计学西藏新疆班”等,入选此类培养班的学生 不能再选择转入其他专业。入选工作由招生就业处组织。 第十八条 如申请转入学生数在该专业或专业类转专业计划 数以内,且申请转入学生符合学院公布的转入专业基本要求,学 院原则上应予以接收;如申请转入学生人数超过转专业计划数, 学院应按已公布的遴选办法和选拔条件,通过综合考核确定接收 人选并在学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实施转专业后,某些专业学生转出人数较多,现有 学生人数连续 2 年不足 20 人的专业,暂停招生,待实施专业改造, 充分论证,申请批准后再恢复招生。 第四章 转专业程序 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春季学期办理,转专 业工作的具体日程由学校统一安排。具体办理程序为: (一)接收学院根据本学院教学资源情况和学校的规定,制 订学院转专业工作细则、专业类专业分流和专业方向分流工作细 则等文件,包括:学院(专业)接收的名额确定、各专业接收转 入学生的学业背景基本要求、转专业遴选办法和选拔条件、考核 方式、评分标准及各项考核指标的权重等。重点考核学生学业成
绩(或高考成绩)、专业兴趣、学科竞赛成绩、潜质、综合素质等。 制定学院年度工作方案,包括接收计划、接收条件、考核内容、 考核方式、工作程序与时间安排等工作方案。并将工作细则与工 作方案报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二)各学院将审核通过的转专业工作细则与工作方案,于转 专业工作正式启动前 2 周在校园网向全校学生公布。 (三)各学院按转专业工作细则和工作方案接受学生的申请 和报名。接收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报名学生进行资 格审核并公示 3 天;学院组织对通过报名审核的学生进行综合考 核和遴选,确定拟入选学生名单。 (四)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集中审议转专业学生材料, 依据学院考核成绩排名和接受专业所确定的录取比例,形成拟同 意录取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并在校园网公示 3 天。公示无异议后 由学校行文公布转专业(类)学生名单。 (五)教务处依据文件做好校内教学管理网和“学信网”的学 籍异动操作;各转出学院将文件送达转出学生,通知学生办理离 院手续,转专业学生凭文件到转入学院报到、调整宿舍、按新专 业教学计划选课等。 第五章 按专业类招生的专业分流原则 第二十一条 按入学当年招生计划所列专业类(专业)招生的 学生,在规定时间(一般为二年级)进行专业分流或专业方向分
流,学生可在专业类或专业方向中自主选择一个专业或专业方向 学习。(一)当选择相应专业或专业方向学生人数未达到 20 人时, 该专业或专业方向当年取消,该部分学生需重新选择专业或专业 方向。(二)各学院应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合理分配教学资源,统 筹规划,有效指导学生理性选择专业或专业方向,确保人才培养 质量。(三)对于有休学、降级等学籍、年级异动的学生,学院在 转专业工作细则中应明确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凡按专业大类招生的学院(专业类),应制定专 业分流工作细则与工作方案;部分专业需分专业方向的,应制定 专业方向分流工作细则与工作方案;并报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 组审批,通过校园网等渠道对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 专业分流工作和转专业工作原则上应在同一个 时段进行。相关学院制定专业分流或专业方向工作方案时,应遵 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本学院各专业建设和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科 学合理地制定专业分流计划,明确专业分流程序和时间安排。 (二)加强调查研究和对人才市场需求的预测,突出我校专 业特色,加强对学生专业分流的指导。 (三)坚持以学生为本,加强对学生兴趣爱好和专业潜能的 -9-
摸底调查和分析,尽可能满足学生的选择需求;如果出现报选的 专业或专业方向人数不平衡,学院可根据学生已修完课程平均学 分绩点进行排序,确保学生专业分流的公平与公正。 第二十四条 学院拟定的专业或专业方向分流学生名单,应在 本院范围内公示,学生对专业或专业方向分流情况有异议的,可 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学院确定的专业或专业方向分流学生名单,应报 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章 转专业学生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学校批准转入新专业前,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 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及其一切教学活动,并积极参加原班级的其他 活动,服从原学院与班级的工作安排。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转专业资格: (一)逾期未到新专业(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报到的; (二)经查实学生申请转专业资料不实的。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进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于批准后的下学 期进入新专业就读。批准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按新专业的有 关要求及时到转入学院办理手续、缴纳学费后,方能注册进入新 专业学习。专业学费按学生所在专业分段收取,转专业前按原专 业标准收取,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标准收取。学分学费按学生修 读课程学分收取。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的学籍变动及电 子注册上报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教务处按照教育部学年电子注册 的要求进行学籍异动处理,并将相关文件报教育厅备案,完成“学 信网”上专业信息变更操作。 第三十条 学生转专业后的管理: (一)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原进校时编定的学号不变, 学生证等证件应作变更; (二)进入新专业学习需补修课程的教材原则上由学生自行 解决;(三)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根据宿舍资源适当调整; (四)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如涉及党、团组织关系的变 化,学生本人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五)学生转专业后,严格按照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审核毕业 资格。在原专业获得的课程学分按如下规定认定:原专业课程符合 转入专业对应课程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其成绩学 分直接载入新专业上的成绩档案;不符合要求的,作为选修课成绩 记入新专业上的成绩档案。对尚未修读、但转入专业已经开设完毕 的课程,学生应随该专业低年级学生补(选)修相应课程; (六)接收学院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学籍资料的接交、建 档、完善工作,确保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七)被批准转专业者,不得再回原专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确需调整专业的,参照本办 法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可根据学生修读课程、学习成绩、高考成 绩、学业年限等情况,确定是否转专业。 (一)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应当降级学习; (二)学生高考分数一般应高于(或相近)申请转入专业当 年当地高考录取分数线。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7 级学生开始施行,原《长沙理工 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长理工大教〔2015〕11 号)和《长 沙理工大学关于本科生转专业的若干规定》(长理工大教〔2017〕 6 号)同时废止。
二、长沙理工大学特色重点专业有哪些
国家级特色专业:土木工程、交通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会计学、能源与动力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金融学、交通运输
省级特色专业:土木工程、交通工程、交通运输(汽车服务)、会计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金融学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电子信息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应用化学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市场营销、艺术设计、国际经济与贸易、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测绘工程、自动化、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车辆工程、风能与动力工程
卓越工程师(会计师)教育培养计划专业:土木工程(道路工程方向、桥梁工程方向)、能源与动力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水利工程类(含水利水电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会计学、新闻学
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会计学
国家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业:水利水电工程、交通运输、土木工程、工程管理、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车辆工程 、建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