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填报结束后,考生都很关注今年湖南农业大学的录取结果什么时候公布,本文华夏诗文网根据往年的湖南农业大学录取结果公布时间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湖南农业大学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
2021年湖南农业大学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预计在高考志愿填报后的12-15天内公布,考生可以登录学校官方网站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如果长时间未查询到录取结果考生可以致电湖南农业大学的招生办电话,人工查询。
二、湖南农业大学有哪些好的专业
国家级特色专业:农学、植物保护、生物技术、食品科学与工程、茶学、动物科学
卓越农林人才培养计划入选专业
序号 | 项目名称 | 专业名称 | 所在学院 | 年份 级别 |
1 | 拔尖创新型 人才培养 | 农学 | 农学院 | 2014,国家级 |
2 | 茶学 | 园艺园林学院 | 2014,国家级 | |
3 | 园艺 | 园艺园林学院 | 2014,国家级 | |
4 | 植物保护 | 植物保护学院 | 2014,国家级 | |
5 | 复合应用型 人才培养 | 动物医学 | 动物医学院 | 2014,国家级 |
6 | 动物药学 | 动物医学院 | 2014,国家级 | |
7 | 动物科学 | 动物科技学院 | 2014,国家级 | |
8 | 水产养殖学 | 动物科技学院 | 2014,国家级 |
三、湖南农业大学怎么转专业
湖南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三节学籍异动
第二十一条学籍异动包括升级、留级、降级、跳级、转专业、转学(转入、转出)、休学与复学、退学(自动退学、劝退)、死亡、取消学籍、开除学籍和其他学籍转换。
第二十二条学生修读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每学年所获学分在35分以上者,准予正常升级;每学年所获学分在25分以上至35分以下者,应予留级;所获学分在25分以下者(本科四年级时前三个年级累计所获学分在150以上的、专科三年级时前两个年级累计所获学分在100以上的除外),学校对其给予留级处理并做退学预警告知;每学年修读本年级和高一年级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所获学分在60分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学校审核,准予跳级。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学习期间有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的身心疾病、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时,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本科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以上的;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如专升本);
(三)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如免费师范生、吐鲁番地区定向免费师范生、内地新疆班、职高对口类等);
(四)改变招生层次、类别的(如文科生不能转入理科专业,中外合作办学类、表演类、美术类、体育类等专业学生不能跨类转专业,也不能转入普通类专业);
(五)已有过1次转专业记录的。
第二十四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填写《湖南农业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于每学期第16周递交至拟转入学院,学院对拟转入学生进行审核,于学期末将同意转入学生的审批表集中报教务处,经学校学籍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教务处将拟转专业学生相关信息在教务处网站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湖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六条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的,由学生本人于每年的2月初和7月初向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提供经转出学校签字盖章的《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经拟转入学院初审同意后,送教务处复审;初审、复审通过后,由教务处汇集整理拟转学学生的相关材料,提交学校学生学籍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拟转入学生相关信息在校园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及时通知学生办理转学手续;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教务处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学生要求转学到其它院校的,由学生本人于每年的2月初和7月初向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填写《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有材料一式四份,交所在学院初审通过后,送教务处复审;初审、复审通过后,教务处将拟转学学生相关材料提交学校学生学籍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在校园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提供相关材料供学生联系接收学校。
第二十八条跨省转学的,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因身体、心理等原因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为便于学生学习,学期中途休学的,复学日期安排在开学初),经学校批准可续休。
学生累计休学期限不超过2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在读期间,因创业需要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休学,但最长休学期限不超过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二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除保险赔付外,其他自理。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行为和事故负责。
第三十三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休学期满,学生应持休学证明向学院和教务处申请复学;
(二)学校对申请复学者进行复查,复查合格,方准复学;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材料并经学校医院复查;
(四)复学的学生,正常情况下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相应年级未招生,由学校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受到退学预警告知,下学年所获学分仍在25学分以下的;
(二)累计留级已达2次仍不能正常升级的;
(三)休学期满,逾期14天不到校申请复学的;因病休学复查未康复且不愿续休的;累计休学年限超过2年,复学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每学期开学时,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超过报到注册截止日14天不报到注册的;
(六)注册期内未注册或超过暂缓注册期限仍不符合注册条件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14天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应留级学生连续超过14天未到应留班级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九)学校建议休学而不休学,又不能坚持学习的;
(十)无论何种原因从取得学籍起,学生在籍时间(含休学、转学的包括转学前在籍时间)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仍不能结业的;
(十一)本人申请退学的;
(十二)其他应当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和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对非自愿退学的,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的程序办理。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诉。
第三十六条退学学生,应自接到退学审核意见或退学决定书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结束学籍,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如不自行办理,由所在学院代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学生死亡、开除学籍的,参照退学形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专升本”等其它学籍类型的学生的学生管理及修业同时执行湖南省教育厅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非结束学籍的学生学籍异动后,由学院及时按异动后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确认其已获课程成绩和学分及年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