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学。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本人申请,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在校学习未满一学期或超过一学年的;
(二)招生时录取专业的学历层次、批次、类型、学习形式不同或者是降分录取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含联合培养)的;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五)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六)不符合教育部、公安部、教育厅、公安厅有关规定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转专业由学生本人申请,具体程序按《湖南警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有关规定办理,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至转入专业学习。转专业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条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超过一学年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办学类型或学习形式不同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含联合培养)的;
(五)降分录取的;
(六)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七)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八)不符合教育部、教育厅、公安部、公安厅有关规定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凡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在未经批准之前,必须参加原专业、原学校的学习,不得提前至拟转入专业或学校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