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但个别学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在学院教学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可以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一)新生学习满1学期,所修必修课程全部合格且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
(二)学生在某方面确有所长,并有充分依据说明对拟转入专业有特殊兴趣爱好和才能的;
(三)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四)经学院认可,学生在原专业学习确存在某种特殊困难,并且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1.0者。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本科二年二期及以上的(第四学期及以上);
(三)招生时专业有特殊政策的;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作退学处理的;
(五)从外校转入学生、专科升入本科的;
(六)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的;
(七)高考为文科考生不能转入理工类专业,理工类专业也不能转文史类专业。
第二十八条 考虑到学院人才培养的计划性,教务处根据学院教学资源状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转专业实施方案,报院务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转专业学生应在学期末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班主任、学生辅导员、各二级学院学籍管理老师审查后,由转出二级学院院长写出推荐意见,拟转入二级学院院长写出接收意见,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由转出学院统一报教务处审定,主管校领导批准。因学科特长方面原因转专业的学生,需提供发明专利或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因身体方面原因转专业的学生,还需提供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原编定的学号不变,学生证等证件应作变更,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对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按下列办法认定:
(一)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库中;
(二)如学生在原专业所修必修课程学分数不低于转入专业对应课程学分数,则成绩有效;
(三)如学生在原专业有不及格课程属于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应补考;
(四)如学生转入专业的课程在原专业未修,应予补修,补修课程按选修课程处理。
(五)如转出转入专业课程差异较大,已修课程相差大于等于20学分,须编入转入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二级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本科二年二期及其以上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和委托培养(含联合培养)的;
(五)应予以退学的;
(六)不符合转出、转入学校关于转学的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如国家对转学、转专业有特殊政策,则按国家相应政策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