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有关学生转专业的规定,为了规范我院学生转专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确有特殊原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二条转专业的条件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确有专长,转专业更利于发挥其专长的;
2、因身体健康原因,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它专业学习的;
3、因学科专业建设需要或为适应就业形势的变化,需要调整专业的;
4、经学院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新生被录取后在发放录取通知书和入学报到环节申请改换专业的;
2、由招生录取分数层次的下一批次专业转入上一批次专业的;艺术、体育等特招学生申请转入其他普通专业的;
3、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在校期间违纪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
6、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的;
7、应予退学的;
8、经学院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三)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的需要,由公安相关专业转入公安专业的,由学院按照湖北省公安专业招录条件和程序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条转专业的程序和时间
(一)学生本人向学生大队申请,填写《湖北警官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大队长审核签字同意后,连同本人成绩及相关材料一并送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审核签署意见。
教务处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教务处将拟转专业名单在学院网上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将转专业名单通报到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及相关系、部。
学生工作处按照学生新的专业进行班级和宿舍调整。
(二)转专业受理时间:本科学生为在校期间第二、三、四学期前三周。
第四条转专业实施与要求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一年级学习。凡转入低一年级学习的学生按当年教育成本另交纳一年培养费。
(二)每学期转专业工作结束后,由教务处将学生学籍情况予以更新。
(三)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或学分,方可毕业。如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的必修课相同,则成绩有效。对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的,应予补修。原专业所学课程超出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时,可作选修课程的门数或学分记载。
第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施行,原《湖北警官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现行《湖北警官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关于转专业的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