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我校相应专业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不同招生类型的专业互转;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前提下,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允许转专业:
1.通过转入专业组织的水平测试,确有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
2.患有某种疾病、生理缺陷或特殊困难,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及现实情况的变化,经学生同意,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二十九条学生在本校范围内申请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本人在第一学期期末向所在教学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学生所在教学学院研究同意后,报教务处;
3.教务处会同申请转入专业所在的教学学院组织水平测试,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条学生申请转学的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省内高校之间转学,经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双方同意,由转入学校报湖北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2.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3.学生的电子注册信息变更由学生本人督促转出学校办理,否则,毕业时将无法进行学历电子注册;
4.须转户口的学生,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后,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转学、转专业前已取得学分的必修课程,如不低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有关课程要求,学分和成绩有效,否则应重修;凡不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及学分,是否可以记为选修学分,由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或转学原则上只能批准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