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填报结束后,考生都很关注今年曹妃甸职业技术学院的录取结果什么时候公布,本文华夏诗文网根据往年的曹妃甸职业技术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时间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曹妃甸职业技术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
2021年曹妃甸职业技术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预计在高考志愿填报后的12-15天内公布,考生可以登录学校官方网站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如果长时间未查询到录取结果考生可以致电曹妃甸职业技术学院的招生办电话,人工查询。
二、曹妃甸职业技术学院有哪些好的专业
重点专业:工业机器人技术
三、曹妃甸职业技术学院怎么转专业
曹妃甸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曹妃甸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注重学生个性发展
开展学生转专业工作,目的是为了更加尊重学生的志向和爱好,发挥学生的个性和专长,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有利于因材施教,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在具体实施中,应结合学生的当前实际和未来发展,切实加强教育和引导。
(二)结合专业建设实际
学生转专业工作应以符合各专业现有办学条件和保证各专业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对不具备转专业条件的不予批准。
(三)公平公正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与非艺术类、非体育类专业不能互转;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只能转入同样开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其他专业;申请转入按大类招生相关专业的,在大类分选专业前,原则上应先转入相应的大类。
第二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由所在专业推荐,经转入专业考核证实,转入该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学校允许其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允许其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其转专业需要;
(六)其他符合国家转专业政策规定的。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专业学生不得转入,该专业学生也不得转出;
(二)特殊录取类型学生申请转到统招专业的,如免试生、五年一贯制、“3+2”分段制高职等;
(三)对口招生、单独招生以及招生时有特殊要求或特殊类型专业的学生;
(四)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五)学校在招生时有明确类别限制的;
(六)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七)无身体缺陷等特殊原因,期末考试成绩在专业的前15%以外的;
(八)由长学制专业转为短学制专业的;
(九)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十)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十一)不在本办法规定时间的;
(十二)当前学籍状态属于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者;
(十三)在校期间违反院规院纪受处分的;
(十四)应作退学处理的;
(十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 申请转专业时间
符合转专业要求的学生,在校期间有一次申请转专业的机会,可以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期末提出申请,其他时间不允许申请。
第五条 工作程序
由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具体负责学生转出和转入的组织工作。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学期末,学生填写《曹妃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二级学院统计汇总后交至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申请转专业学生所提交的材料及转专业资格进行初审。
(三)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四)对审批通过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后教务处发布复审结果,并将最终结果通知相关各二级学院。
(五)二级学院在接到教务处通知后,及时通知相关学生办理好学籍异动等有关手续,并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六条 转专业的学生学籍管理按照《曹妃甸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学生在申请及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应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
(二)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学号不变。
(三)学生转专业前已修完的课程,如果与转入专业的课程在课程名、学分和学习要求上相同或相近,可予以认定课程,教务处审批后可替代,不必重修,否则需重新选课修读。其余已修完的课程学分转为选修课学分。对转入专业已经开完的课程,转入学生尚未修读的,应重新选课修读。
(四)学生应当根据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修读课程,学生毕业时按转入专业的毕业要求核定毕业资格。
第七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当年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八条 为培养复合型人才或因教改需要组织学生转专业,以及经学校研究确需转专业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