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一般不准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或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具体规定依据《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系同意,报教务部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提前批学生、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特殊类型学生;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在上报转学学生材料时,应当附带下列材料:
(1)有该生姓名及省、市、自治区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及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单;
(2)因有特长而要求转学的,应当有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或在省级以上竞赛获奖证书;
(3)因病要求转学的,应当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4)因其他特殊困难要求转学的,应当附有足以说明情况的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