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
(五)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专升本、二学位、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预科班、民族班等);
(六)毕业年级或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2/3及以上的;
(七)二次转学的;
(八)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九)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学生转学,应当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内转学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学生一般不允许转专业,如有特殊情况需转专业的,需填写《转专业审批表》,经相关部门审批、办理完各项手续后,方可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学生一般不允许转专业
如有以下情况,可以考虑转专业:
(一)经转入学院考核,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再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或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五)有下列情况的不予以转专业:
1.本科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2.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3.参加专业测试录取和提前批的学生;
4.高考文化分成绩低于转入专业高考文化分成绩的学生;
5.转专业需要跨大类的学生。
第二十四条学生转专业应按下列手续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当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的前三周办理;
(二)学生转专业包括由本科转入专科学习,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转入学院同意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
(三)报送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