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在读一年级或二年级的本科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每一学期办理一次。
第十五条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如实记载成绩档案中。
第十六条转专业学生须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十七条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所在部系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第十九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条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