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经学院考核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休学学生复学时无原专业的。
第二十二条处于休学、保留学籍和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不能转专业;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原则上不能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学生转专业后,一般编入同年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因患某种疾病,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合在本校继续学习的;或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转学应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相关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当予以退学处理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