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同时被多所院校录取的考生,将告知有关院校,由院校之间协商并征得考生同意后确定最终录取院校,最终录取院校必须保留考生亲笔签字的确认书。若考生向多所院校出具就读确认书干扰录取工作的,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五)发放录取通知书。
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对院校上报的录取名单予以备案,招生院校据此发放正式录取通知书。各院校须按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备案的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严禁向未经录取备案的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六)高职单招录取工作于5月20日结束。
五、配套政策
依据教育部有关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的考生,如已被高职单招录取,则不再参加其他普通高等学校的录取
六、有关要求
(一)各招生院校要加强高职单招的宣传,发动符合条件的考生报考;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在确保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要积极配合做好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的宣传工作。
(二)各招生院校要成立相应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整个招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要严格遵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在执行“六不准”、“十严禁”工作纪律的同时,严禁体制外招生,严禁招收不符合条件的考生,严禁中介参与招生工作,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生源买卖,严禁虚假宣传,严禁未经考生亲笔签字申报违规录取、备取考生。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政策、扰乱考试招生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院校,将从下一年度开始暂停其单独招生资格,并缩减其年度招生计划,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停止其下年度招生;对有关违规人员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第36号令)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