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填报结束后,考生都很关注今年广州航海学院的录取结果什么时候公布,本文华夏诗文网根据往年的广州航海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时间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广州航海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
2021年广州航海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预计在高考志愿填报后的12-15天内公布,考生可以登录学校官方网站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如果长时间未查询到录取结果考生可以致电广州航海学院的招生办电话,人工查询。
二、广州航海学院有哪些好的专业
中央财政支持“重点建设专业”:港口航道与治河工程,船舶工程技术专业
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支持的“特色优势学科”:航海技术、轮机工程
省级重点学科(3个):交通运输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信息与通信工程
省级应用型人才培养示范专业:航海技术、交通运输、轮机工程本科
省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船舶与海洋工程
主干专业群:航海类、船舶与海洋工程类、港口与航运类、水运工程类、信息与通信工程类等
三、广州航海学院怎么转专业
广州航海学院本专科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维护国家招生政策和学籍管理的严肃性,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完善学校转学工作规章制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和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5]100号)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转入和转出广州航海学院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条学生确因特殊原因申请转学(包括转入和转出)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转学的学生是通过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考试录取的,且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2.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属于同一学历层次或由较高学历层次转入较低学历层次,且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不在同一城市的;
3.申请转学学生必须是取得学籍且修满1学期或1学年规定课程的一年级学生。
4.经学校审核认定:学生转学理由合理正当,不转学无法继续完成录取学校的学业。
第五条申请转学学生必须提供下列完整合格的基础材料
1.《广东省普通高等教育学生转学审批表》(见附件1)(省内转学1式4份;跨省转学1式6份)。
2.加盖录取学校招生部门印章的高考录取名册复印件(含录取分数)(1式3份)。
3.加盖录取学校教务部门印章的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册(1式3份)。
4.加盖录取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印章的学生在校期间操行评语(1式3份)。
5.因患病转学学生提供指定医院检查证明(需盖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因特殊困难转学学生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六条学校受理转学申请的时间规定:
1.学校每年两次受理学生的转学申请,截止时间分别为:4月20日和10月20日。
2.转学材料必须在截止时间之前办妥并送达接受学校,超过截止时间则不予受理。
第七条转学申请审批程序
1.学生申请。学生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学校审核。转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符合转学基本条件,公示无异议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转出;转入申请经教务处审核符合转学基本条件,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签署接受函。
3.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学校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表》(见附件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3),在规定的时间(每年上半年5月30日前、下半年11月30日前)内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第八条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确认后的报到手续
1.接受学校收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批件后,通过电话或信函通知学生报到时间及注意事项。
2.学生凭审批确认批件到转出学校办理学生纸质档案的转移手续。
3.学生凭审批确认批件到转出地高校及教育厅办理电子转学手续。
4.学生凭审批确认批件到转出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5.学生凭审批确认批件并携带电子影像和纸质照片到教务处领取转学报到通知书。
6.学校相关部门凭教务处制作的学生转学报到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包括:学院报到、费用缴纳、住宿安排、教务事宜、补办卡证等诸项报到手续。
第九条转学学生的学分认定。学生修满原学校规定的转出前的基本学分,可参照转专业学生学分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条转学学生的收费规定。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学生办理入校或离校手续的时间为参照,以学期为收费的时间单元收费。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管理办法不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