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以及留级学生原所学专业,若无后续年级,可转入下一年级其它专业学习;
(四)符合学院设定的转入其他专业就读的资格条件者。
学生转专业由本人于第二学年开学时提出申请,学院教务处出具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在同一办学层次、同一办学属性、同一办学类别的院校之间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已是毕业班的学生;
(二)应予退学的学生;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
(四)低批次招生录取学校的学生,要求转入高一批次录取学校的;或虽是同批次录取学校,但却是降分后录取的学生,要求转到高录取分数线的同层次学校的;
(五)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第二十二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省教育厅商转入省教育厅,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或留级)可以比规定学制延长两年(即专科5年,本科6年)。
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在规定学制期限内最多可以休学两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教务处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六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学院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