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理工大学新生入学考试科目,大一新生转专业相关规定

时间:2022-11-20 09:38:53 华夏高考网

兰州理工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学生的专业兴趣,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第二条转专业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第二章转专业的类型;第三条学习优秀申请转专业;第四条其它情况申请转专业;(一)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二)经前两学年学习,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完成学业,;(三)学生休、停学后复学,因特殊原


兰州理工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学生的专业兴趣,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学管理理念,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转专业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进行,并接受社会与家长的监督。

第二章转专业的类型

第三条 学习优秀申请转专业。在一年级的学习中,成绩优秀,转专业后能更好地发挥其学习潜力的。学习优秀申请转专业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一年级本科生并且在原专业学习期间,所学课程全部考核合格且学年成绩排名专业前30%者。

第四条其它情况申请转专业。

(一)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校内其他专业学习的。-1-

(二)经前两学年学习,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完成学业,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并完成学业的。

(三)学生休、停学后复学,因特殊原因学校无原学生所学专业的对应年级接收者。

(四)确有专长,转专业后能更好地发挥其专长的等其他原因的。

(五)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包括学校国际交流项目、卓越班、基地班选拔等需要转专业的。

第三章转专业的原则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六条按文史类录取的学生不能申请转入只招理工类类考生的专业(以当年招生计划为准),艺术类专业和非艺术类专业学生不能跨类转专业。

第七条作为预科生被录取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第八条在校期间受过处分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第九条普通班学生不能通转专业方式直接转入卓越班和基地班。

第十条各专业每年接受转专业的人数根据专业教学资源和相关条件确定,可接收转专业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专业当年招生人数的10%。

第四章转专业程序

第十一条学习优秀申请转专业按照如下程序办理。-2-

(一)每学年春季学期第14周前,各学院根据本学院教学资源条件,提出接收转专业学生的人数、条件、要求、具体考试或考核的内容、办法和考核等工作实施细则以学院文件的形式上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向全校公布。

(二)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前3天,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填写《兰州理工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附件),交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申请材料经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审核同意后,由学生将申请表递交至拟转入学院教学办公室。

(三)每学年秋季学期第1周,拟接收转专业学生的学院应按照本学院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安排报教务处备案。学院根据学生考核结果和本学院转专业计划接收人数确定拟转入学生名单,由转入学院教学院长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与考核材料等一起报教务处。

(四)每学年秋季学期第2周,在校纪委监察处的监督下,教务处组织对转专业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复核,确定各学院转专业学生名单,审核通过后名单向全校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报学校批准后,发文公布。

(五)每学年秋季学期第3周,由转入学院通知学生在本周末前办理学籍变更手续。接到转专业通知一周内,仍未到转入学院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其他情况申请转专业按照如下程序办理。-3-

其他情况学生转专业原则上从严掌握,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审查。每学年秋季学期第1周,符合规定的,填写《兰州理工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附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由转出学院和拟转入学院的教学院长分别签署审核意见。每学年秋季学期第2周,教务处组织对转专业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五章转专业学生的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修读完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取得相应的学分方能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已学的原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相同的课程,可以免修,因专业课程设置不同而未获得的学分,需通过补修等方式获得。

第十四条学生转专业后应按照转入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学生在转专业前的学习年限,计入总学习年限,不论何种原因,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均不得超过6年。

第十五条学生转专业后,原进校时编定的学号不变,学生卡等类似证件不作变更,但学生证须进行更换。

第十六条接收学生转入的学院应做好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接交、建档、完善工作,确保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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