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林大学入学考试,入学指南,开学时间及新生转专业

时间:2021-04-04 03:39:31 华夏高考网

福建农林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学〔2014〕13号),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2.确有专长、有相关成果,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3.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征得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4.其他符合转专业有关规定者。

第二条学生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转专业:

1.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者;

3.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学生,含定向生、小语种、体育类等专业学生;

4.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学生和非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专升本、单独招生等);

5.创新实验班学生、经转学进入我校学习者,或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者;

6.艺术类专业申请转入非艺术类专业者或非艺术类专业申请转入艺术类专业者;

7.应作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三条学生转专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转专业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本着学生自愿和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原则,根据学校公布计划指标及既定转出转入条件和原则开展工作。

2.原则上工学、农学等学科门类相关专业,转出指标为当年专业实际招生数的10%,其他学科门类相关专业为15%;经济、管理、法学门类相关专业,转入人数不超过当年专业实际招生数5%,其他学科门类相关专业为15%,具体以每年公布的计划指标数为准。

3.当申请转出人数大于计划数时,按第一学年课程期末智育测评成绩分(按照《福建农林大学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管理规定》标准计算)排名确定转出名单。因患某种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确有专长、有相关成果,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可优先转出。

4.当申请转入人数大于计划数时,按第一学年课程期末智育测评成绩分(标准同上)排名先后进行录取,如有并列者,采用面试方式遴选。确有专长、有相关成果,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优先转入。

第四条学生转专业工作程序

1.每学年第二学期第十四?十七周,教务处发布转专业通知,同时在校园网(教务处网页)公布各专业转出和转入控制指标。

2.每学年第二学期最后两周,拟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登录教务管理系统申请报名,并打印申请表签名连同有关材料递交所在学院。因患病原因需转专业的学生,应提供福州市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确有特殊困难申请转专业的,应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确有专长的需拥有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等材料。

3.每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各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转出审核,并在学院网站予以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转专业申请转出审核情况汇总表》、《福建农林大学本专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学生成绩单及有关材料交教务处。

4.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教务处将符合条件学生的有关申请材料转交接收学院。

5.接收学院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录取,确定拟同意转入学生名单、转入专业及年级,并在学院网站予以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送教务处。

6.教务处对各学院报送结果进行汇总并经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对拟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教学校领导批准,并下发文件。

7.在转专业工作期间,学生继续在原专业学习。转专业文件下发后,各转出学院通知转出学生配合做好转专业相关工作,并将学生学习成绩等档案材料移交转入学院。

第五条转专业学生学籍、成绩管理与毕业

1.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学籍管理、毕业、学位授予等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执行。

2.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在原专业所学的课程,如教学要求相同或高于转入专业相应课程的,其成绩和学分与新专业互认,其余课程可作为个性发展课的学分计入学籍。未修课程应予补修。

3.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相应年级收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六条附则

1.转专业申请工作,只可在学生一年级第二学期提出申请,其他时间不再受理转专业申请。

2.录取时生源地招生批次为本科二批专业的学生,不得转入生源地本科一批专业。录取到安溪茶学院的学生只在安溪茶学院院内专业互转。

3.录取时为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只在合作办学项目内互转。

4.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可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优先选择专业;优先支持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退役、参与创新创业学生的转专业指标与申请年限不受第三条第二款和附则的第一款限制。

5.本办法自2014级起试行,其它有关转专业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6.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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