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学生应当在所录取的专业学习,一般不得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入学一学期以后,一学年以内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且在原专业学习成绩优良,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或其他因素的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从下一录取批次专业转入上一录取批次专业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
(三)高职单招学生、三校生转入普通类专业的;
(四)高考文科类考生转入理科类专业的;
(五)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互转的;
(六)已经转过一次专业的;
(七)已达到退学条件的;
(八)招生时对专业或学生有特殊要求的。
第二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由低录取分数段学校转入高录取分数段学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或享受优惠政策的;
(四)高职单招学生、三校生;
(五)已达到退学条件的;
(六)招生时对专业或学生有特殊要求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应由本人填写《转专业申请表》,转出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推荐,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同意接收,教务处批准,并报重庆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本人持教务处通知到相关二级学院及部门办理转专业手续;
(二)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重庆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二条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应修读完成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要求和学习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