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转专业,西南大学大一新生转专业入学考试

时间:2022-03-15 18:41:21 华夏高考网

西南大学转专业,西南大学大一新生转专业入学考试西南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规范本科生转专业的审批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放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审批权的通知》、《西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负责本科学生转专业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一)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校医院核准,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确有特殊困难,需转专业才能正常学习的。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在文科、理科、艺术、体育和职教师资等不同科类之间跨类的;
(三)在重点本科、一般本科、应用技术本科等不同招生批次之间跨层次的;
(四)在不同校区之间跨校区的;
(五)属于保送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预科升本科、专升本等特殊类别的;
(六)基本修读年限的最后一学年及其到最长修读年限内的;
(七)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处于影响期的;
(八)学生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要求的;
(九)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十)应作退学处理的;
(十一)其他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六条各专业转入转出学生的比例严格控制在以下范围。
(一)同一专业年级学生数不足100人的,转入学生数量控制在该专业年级学生数的10%以内,转出学生数量不超过该专业年级学生数的5%。
(二)同一专业年级学生数超过100人(含100人)的,转入学生数量控制在该专业年级学生数的5%以内,转出学生数量不超过该专业年级学生数的5%。
(三)各专业转入转出学生具体人数由教务处根据学校现有教学资源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学校研究决定。
第七条转专业按以下程序、时间和要求进行。
(一)一年级学生于当年12月10日前,其他年级学生于每年5月10日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填写《西南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在学院教学秘书处出具课程成绩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初审符合学校转专业条件者,院长在转专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院内转专业学生申请表、课程成绩单及相关材料整理齐备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教务处。跨学院转专业学生申请表、课程成绩单及相关材料整理齐备后转交拟转入学院。
(二)转入学院对一年级申请人于12月20日前,对其他年级申请人于5月20日前进行考核、面试,根据考核、面试情况,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由院长在转专业申请表上签署是否接收的意见,然后将申请表、课程成绩单及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三)教务处接受转专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25日、12月25日。学校审批工作为每年的6月6~10日、12月26~30日。教务处收到经转出、转入学院同意并签署意见的转专业学生的相关材料后,审核合格者,院内转专业学生材料由教务处审批;跨学院转专业学生的相关材料报学校审批。审批通过者,由教务处通知转入转出学院,由转入转出学院分别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下发文件,教务处通过学院通知学生,学生于下学期开学前办理转专业手续后,正式成为转入专业的学生。
第八条学校每年下半年只办理一年级学生转专业事宜,上半年只办理其他年级学生转专业事宜。
第九条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低一年级学习,但已修课程相差两门以内(含两门,由转入学院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对学生已修原专业课程进行认定),经本人申请、学院考核、学校批准,可转入同一年级学习。学生应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十条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如果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课程的要求等同或超过转入专业,则成绩有效;凡不符合转入学院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及学分,可作为选修课记载成绩和学分。
第十一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其原所学专业在该学期的期末课程考核,无故旷考者,取消其转专业资格。不及格课程累计门数或学分数达到退学规定的,应予退学,如学生申请试读且被批准的,只能在原专业试读。
第十二条转专业工作应按照“公平、公开、择优”原则进行。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转专业的学生,一经查实,退回原专业,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协同作假者,通报其单位。
第十三条各学院转专业工作应当严格按上述程序、时间和要求进行。在规定时间之外,不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四条职能部门应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将已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并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第十五条普通专科和高职专科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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