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入学后,无正当理由,一般不得申请转学。
第四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三年级及其以上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二条学生转学按下列程序和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审核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批。
2.本校学生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转学的,应当经本校同意,连同转入学校接收函件,报安徽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由安徽省教育厅与拟转入学校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联系,由该主管部门审批。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学生拟转入本校学习的,应经转出学校及本校同意,转出学校报其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本校报安徽省教育厅审批。
4.转学批文应抄送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的,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十三条上报转学材料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要求转学的申请、有关证明材料、省(市)级招生录取审批表、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包括学籍变动情况)、转出学校及转入学校的转学意见(应注明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外省院校转入的,还应提供所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意见。
2.因有特长而要求转学者,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因病要求转学者,应出具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4.因特殊困难要求转学者,应提交足以说明情况的相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符合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可以按照《安徽工程大学学生校内转专业暂行办法》申请转专业。
第四十五条学生转专业、转学一般应在转入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