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督促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听取和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社会治安等工作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四、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对本级国家机关和单位的工作进行评议和视察。
六、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接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开展活动。
七、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八、根据乡长的提名,决定副乡长的个别任免,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九、受理乡人大*团成员、乡长、副乡长的履职,决定接受辞职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在乡辞职接受或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副乡长中决定代表人选。
十、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通告该代表的原选区选民,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十一、根据本级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下届当选代表和本届补选代表的资格,予以公告,分别向下届和本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十二、决定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时间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
十三、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待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