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交通银行校园招聘行测综合知识试题及答案[

时间:2021-08-10 08:27:42 华夏高考网

  单项选择题

  1.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事业单位,下列哪个单位可决定其限期治理?

  A.此企事业单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

  B.此企事业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C.此企事业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D.此企事业单位所在地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2.行政管理在承担义务的基础上,还必须通过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职责的方式,对国家权力主体负责,这说明了公共责任的一种( )。

  A.义务 B.服务

  C.任务 D.监督、控制和制裁的行为

  3.近年来,我国全面推进以社区组织、社区服务、社区教育、社区卫生、社区就业、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等为主要内容的中国特色城市社区建设,这种做法是( )。

  A.调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B.调整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C.调整政府与企业的关系

  D.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4.甲国公民在乙国将丙国公民杀死后逃入丁国,现甲、乙、丙三国均向丁国要求将其引渡,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丁国应将其引渡给甲国

  B.丁国应将其引渡给乙国

  C.丁国应将其引渡给丙国

  D.由丁国自己决定将其引渡给那个国家

  5.赵某与妻子王某参加朋友的婚礼后,由赵某驾车回家,王某坐在后排座位上。赵某一经路口,贸然闯红灯,撞上经过此路口的一小学生,王某见状,对赵某说:“赶紧走,现在没有人看见。”赵某遂加大油门,狂奔5公里,该学生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赵某因交通肇事被依法逮捕,请问王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不是共同犯罪

  C.与赵某构成交通肇事共同犯罪

  D.构成故意杀人罪

  案例分析题(本题为不定项选择题)

  阅读下面的材料,回答后面的问题。

  2000年烟台地区一村委会把果园分给各户承包,规定承包期为5年,其中某甲承包了50棵苹果树。2002年,村委会又全部收回果园搞专业承包,发包给以乙为首的6人专业队,合同约定承包期为10年。后因管理不便,经村委会同意,乙等6人又将其中原来甲承包过的50棵苹果树转包给丙。一年后,甲以他与村委会2000年的合同未到期为由,强行抢摘这50棵树的苹果500多公斤,引起纠纷。村委会调解不成,即宣布解除其与乙等6人的合同,准备重新平均分包到各户。乙等6人即诉至法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丙向法院请求甲返还500多公斤苹果。根据以上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6.本案中存在以下哪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

  A.乙等6人与村委会基于承包与发包关系而形成的请求给付关系

  B.乙与丙的转包关系

  C.甲与村委会的侵权关系

  D.甲与丙的侵权关系

  7.本案例中,乙等6人要求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从诉的分类角度来看,应属于 ( )。

  A.确认之诉 B.给付之诉 C.变更之诉 D.履行之诉

  8.如果在乙等6人与村委会的诉讼开始之后,甲要求人民法院将乙等6人及村委会将其先前承包的50棵果树继续承包给他时,法院应将甲列为( )。

  A.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共同原告 D.共同被告

  参考答案:

  1.A【解析】本题考查有权决定限期治理的部门。《环境保护法》第29条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是由有关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社会经济情况来决定,而并非是由环保主管部门决定的。

  2.C【解析】既然提到对国家权力主体负责,说明公共责任的一种任务。

  3.A【解析】推动社区建设是为了更好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城市社会,这一政策是由政府制定的,因此从整体上看是调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4.D【解析】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一般有三类:罪犯本人所属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受害人所属国。如果三类国家同时请求引渡同一罪犯,原则上由被请求国决定把罪犯引渡给哪个国家。本题中正是多个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要求引渡,因此D项正确。

  5. C【解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6.AD【解析】本案中,甲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村委会在合同有效期内却把合同标的发包给别人,因而发生甲与村委会之间的争议,因此选项A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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